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陳崑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欣文等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部分為新臺幣( 下同)880 萬元。㈡請求移轉不動產部分為:【土地部分:(15+80 )平方公尺×44,000元=4,180,000 元。房屋部分:498,800 元(課稅現值),合計為4,678,800 元),以上合計為13,47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