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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誠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敏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