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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戴東賢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妙如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街○○○○號左側房屋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所有,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47,400 元,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6 年課稅明細表附於卷內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部)及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