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法定代理人 郭耀煌訴訟代理人 楊碧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 萬2,073 元,應繳裁判費23萬8,95
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萬8,
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