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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森、楊蕎婷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台南○○○區○○○段○○○○○號及同段919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王宥森、楊蕎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