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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聲 請 人 莊麗兒相 對 人 楊李阿雪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2847 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土地與建物經本院執行法院囑託鑑定,其價值總計為新臺幣2,499,854 (下同)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9,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 平方公尺 │範圍│(新臺幣元)│├─┼───┼────┼──┼──┼────┼─┼─────┼──┼──────┤│1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平│ │103-32 │建│184.84 │16分│56,000元 ││ │ │ │ │ │ │ │ │之1 │ │├─┼───┼────┼──┼──┼────┼─┼─────┼──┼──────┤│2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平│ │104 │田│331.62 │80分│24.000元 ││ │ │ │ │ │ │ │ │之1 │ │├─┼───┼────┼──┼──┼────┼─┼─────┼──┼──────┤│3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平│ │107 │旱│476.78 │80分│32,000元 ││ │ │ │ │ │ │ │ │之1 │ │├─┼───┼────┼──┼──┼────┼─┼─────┼──┼──────┤│4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平│ │103-30 │建│45.6 │全部│568,000元 │└─┴───┴────┴──┴──┴────┴─┴─────┴──┴──────┘┌─┬───┬───────┬─────┬──┬──────┐│編│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面積 │權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 │ 建物門牌 │ 平方公尺 │範圍│(新臺幣元)│├─┼───┼───────┼─────┼──┼──────┤│1 │448 │屏東縣九如鄉九│121.64 │全部│1,760,000 元││ │ │平段103-30地號│ │ │ ││ │ │ │ │ │ ││ │ ├───────┤ │ │ ││ │ ○○○鄉○○街 │ │ │ ││ │ │45巷3弄18號 │ │ │ ││ ├───┼───────┴─────┴──┴──────┤│ │備考 │含增建之1 層屋前鐵皮雨遮、4 層屋後房屋及雨遮、││ │ │防盜鐵門窗等。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