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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陳玉專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柏銓

李石原全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2,645,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