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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潘麒名受 告 知訴 訟 人 李美貞

潘榮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8 月19日所為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內關於「溝美段377 建號」之記載,更正為「溝美段

337 建號」。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判決,其附表內關於「溝美段377 建號」之記載,有誤寫之情事,應載為「溝美段337 建號」方屬正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日期: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