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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昭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麗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5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