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號原 告 劉賢麗訴訟代理人 李裕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長汀管理人林子安間請求撤銷祭祀公業林長汀管理人林子安管理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請貴院撤銷屏東縣萬巒鄉祭祀公業林長汀管理人林子安管理人之職務。」,並附檢舉內容中記載「林子安在民國100 年10月4 日才被核准為管理人,卻早在民國99年5 月27日就開始陸續申報土地清冊、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如此行政程序有無瑕疵?再者,如此久遠複雜的祭祀公業(乾隆嘉慶年間開墾設立的,派下現員保守估計也有上千人)萬巒鄉公所竟然在短時間就複查核准,萬巒鄉公所相關審核人員如此草率不實,是否有包庇對造之嫌?是否涉嫌瀆職?甚至涉嫌官商勾結?因此事件與2016年2 月24日自由時報社會焦點版,新北市汐止科員王玉升8年前利用承辦祭祀公業申報審核職權助祭祀公業賣地索賄案件類似。另外,對造林子安因為杜選不實的祭祀公業林長汀派下全員系統系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罪嫌,也請貴院一併偵辦。」等語。
㈢、依原告上開起訴狀所載內容,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訴之聲明(即應受裁判之事項)及其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法條規定為何。是請依合法起訴狀格式提出正確合法之訴之聲明及事實。原告倘欲請求「撤銷祭祀公業林長汀管理人林子安職務」,應表明其請求權基礎應為何;倘欲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林長汀管理人林子安管理權不存在」,亦應表明各該聲明之請求權基礎,並具體說明應予撤銷管理權、或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之事實理由,暨補充說明本件法律上確認利益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