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郁文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美等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