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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4號原 告 陳怡芳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複 代理 人 李銘偉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永明蓮社法定代理人 何起澐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複 代理 人 羅玲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