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張讚宗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敏秀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67,650 元(計算式:95.41 ×35000 +3283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