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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子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貞間因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1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194,79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