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羅梵庭相 對 人 洪錦惠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原因代為出售受監護人洪錦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錦惠之財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嫂,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7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聲請人之女洪莉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屏東縣政府為執行「屏64線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用地所需,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二筆土地為協議價購作業,此為屏東縣政府執行土地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參與協議價購須填寫協議價購同意書,預計分得款項為新台幣63,417元。屏東縣政府將以公庫支票發放,存入土地所有權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銀行帳戶方可兌現。相對人先前所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因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在500 萬元以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於民國105 年1 月起停止發給,而相對人財產清冊所示之286,364 元存款已用得差不多了。本件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除符合開闢道路之公益性外,所得款項將用以支付相對人生活開銷及醫療費用等,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2 項聲請准許處分不動產。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嫂,其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業經本院於103 年7 月15日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72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於該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洪莉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上開民事裁定為證,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次查,聲請人並已會同洪莉迪向本院陳報受監護人洪錦惠之財產清冊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監護宣告卷核閱無訛,堪予認定。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受監護人所有,屏東縣政府為執行「屏64線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用地所需,就相對人所有系爭土地為協議價購作業,參與協議價購須填寫協議價購同意書,而依協議價購同意書第五點所載,須由屏東縣政府辦理土地移轉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屏東縣政府土地徵收作業簽呈、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土地清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轉契約書、屏東縣政府106 年7 月4 日屏府工土字第10622735600 號函、參與協議價購簽約所需資料附卷可稽,亦堪採信。
(二)又移轉不動產為處分行為,而附表所示2 筆不動產係屏東縣政府為執行「屏64線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用地所需執行徵收之標的,與屏東縣政府簽立協議價購土地具公益性與,且據相對人之財產清冊所示,相對人有存款286,364元,自103 年起支應相對人之護養費用至今應已所剩不多,上開2 筆不動產賣得價金尚可用以支付相對人生活開銷及醫療費用,則聲請人聲請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理,對於相對人之利益尚無不利,從而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原因聲請許可出售相對人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屏東縣政府,堪認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系爭不動產,自應妥適管理。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附表﹕
┌─┬───────┬────┬────┬──────┐│ │標的 │面積/ │權利範圍│原因 ││ │ │平方公尺│ │ │├─┼───────┼────┼────┼──────┤│ │屏東縣崁頂鄉港│141.95 │41/348 │關於屏東縣政││1 │東段1011⑴(待│ │ │府為執行「屏││ │分割之暫編地號│ │ │64線道路第二││ │)。 │ │ │期拓寬工程」│├─┼───────┼────┼────┤用地徵收協議││2 │屏東縣崁頂鄉港│73.36 │41/348 │價購之土地移││ │東段1011⑵(待│ │ │轉相關事宜 ││ │分割之暫編地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