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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附 帶被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林正義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李秀金被 上 訴人即 附 帶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杜鎧兆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有記載「A 」、「b 」及「c 」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