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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 訴 人 楊承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79,2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