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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龔麗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龔麗卿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龔麗卿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龔麗卿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龔麗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龔麗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龔麗卿(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被繼承人於105 年3 月29日死亡,滯欠使用牌照稅等稅捐共計新臺幣1,833 元,因查無繼承人,且被繼承人尚遺有存款、汽車等遺產,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狀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查詢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既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以資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稅捐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狀態尚屬單純,嗣公示催告期滿,若無人承認繼承,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於國庫,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既為管理國家財產之專業機關,對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執行,應已甚為嫻熟,且對於擔任被繼承人龔麗卿之遺產管理人亦具狀表示同意,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龔麗卿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