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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1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淑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並未載明請求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查其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22紙,尚無從推知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若係請求票款,亦未據聲請人提出系爭22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支票號碼BIA0000000、OU0000000 、OU0000000 均無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支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並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就此三紙支票票款金額共計新臺幣150 萬元部分,亦無從推知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又查債務人公司已經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及應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6 年12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