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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2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涂招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涂招騰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補償金新臺幣666,268 元及利息。惟查聲請人之債權請求權乃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行使之法定代位權,自應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通知債務人,始對於債務人發生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詎聲請人於107 年1 月9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