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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5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共計新臺幣1,376,501 元及利息,惟查未據聲請人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7 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詎聲請人僅具狀陳報建中-存出保證金分類帳、與債務人間之往來文函等,並未提出與債務人間簽訂之承攬契約書及各項工程施作費用明細,致無從推知債務人應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之計算金額即為新臺幣1,376,50

1 元,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