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代 理 人 華祥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進財即潘炫義即潘省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進財即潘炫義即潘省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積欠電信費用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補償款共計新臺幣15,276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服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未據聲請人提出系爭門號之補償款約定書,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補償款之依據為何。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