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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9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惠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應繳納管理費用之約定條款或大樓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惠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