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惠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應繳納管理費用之約定條款或大樓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惠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惠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應繳納管理費用之約定條款或大樓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惠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