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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9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秀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飛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會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合會簿條款內容,核其內容所載,該互助會每會現金為1 萬元,會員二十五人,會期共計二十五個月,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000 萬元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000 萬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