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巫金鎮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謝孟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張簡奉周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0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27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擔任約僱人員,每月薪資
加計年終獎金平均為新台幣(下同)38,075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3,246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4,829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居住,該
屋為其父巫○福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有
3 名未成年子女及父親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父巫○福(00年生),年歲已高且無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巫○福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628 元及低收老人津貼3,731 元,應由債務人與其兄弟姐妹共3 人平均分擔,則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為1,363 元【(00000 -0000-0000)÷3 =1363】,又審酌債務人之次女巫○蓁(00年生)、參女巫○妤(
000 年生)、肆女巫○鈺(000 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上開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原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17,172元(1144
8 ×3 ÷2 =17172 )。惟債務人主張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13,363元(父親1363+小孩12,000),且其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10,000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3,363元(10000 +13363 =23363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車牌號碼0000-00 小客車乙輛(1990年出廠)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惟該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價值甚低,應無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507,688 元(34829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682,136 元(23363 ×72=0000000 ),餘額825,55
2 元,僅需其中5 分之4 即660,442 元(000000×4/5 =660442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715,
536 元(993872=715536),較660,442 元高出55,094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9,938 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34% ││5.債務總金額:6,917,899元 ││6.清償總金額:715,536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清償金額│ │├──┼────────┼─────┼────┼────┼─────┤│ 1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 430,250 │ 6.22% │ 618 │ 44,496 ││ │有限公司 │ │ │ │ │├──┼────────┼─────┼────┼────┼─────┤│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189,113 │ 2.73% │ 272 │ 19,584 ││ │有限公司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10,485 │ 1.6% │ 159 │ 11,448 ││ │有限公司 │ │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402,447 │ 5.82% │ 578 │ 41,616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22,304 │19.11% │ 1,900 │136,8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516,096 │ 7.46% │ 741 │ 53,352 ││ │有限公司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230,859 │17.79% │ 1,768 │127,296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223,934 │17.69% │ 1,758 │126,576 ││ │公司 │ │ │ │ │├──┼────────┼─────┼────┼────┼─────┤│ 9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639,323 │ 9.24% │ 918 │ 66,0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 51,947 │ 0.75% │ 75 │ 5,400 ││ │公司 │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549,638 │ 7.95% │ 790 │ 56,880 ││ │有限公司 │ │ │ │ │├──┼────────┼─────┼────┼────┼─────┤│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51,503 │ 3.64% │ 361 │ 25,992 ││ │公司 │ │ │ │ │├──┼────────┼─────┼────┼────┼─────┤│合計│ │6,917,899 │ 100% │ 9,938 │715,53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