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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伍永進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張簡奉周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7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33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2 、3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7 位債權人皆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又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與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期數部分改變,而三階段之每期償還金額未變動,故無另送表決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鈺順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為新

台幣(下同)33,039元,有其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健保費

338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2,701元。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於屏東縣東港鎮,該屋

為其父所有,每月須給付使用費3,500 元,審酌債務人之父並無義務免費提供債務人居住,且債務人主張之上開金額亦未逾一般家庭租屋行情,故債務人此部分之主張尚屬可採。另有未成年之子伍○和(00年00月生)及成年仍在學之女伍○珠(00年生)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在學證明為證,堪信為真。審酌伍○和尚未成年且無財產,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另伍○珠雖已成年,但仍於大學就讀中,且名下亦無財產,尚難謂無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88元之標準,應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故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每月12,388元(12388 ×2 ÷2 =12388 ),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10,000元(各5,000 元)及個人必要生活費12,388元,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5,888元(12388 +3500+10000 =2588

8 ),惟於伍○珠大學畢業後,債務人即無須再支付其女扶養費,屆時(約12個月後)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減為每月20,888元(00000 -0000=20888 ),又伍○和大學畢業後,債務人亦無須再支付其子扶養費,屆時(約36個月後)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減為每月15,888元(00000 -0000=15888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8,437 元及股票零股價值990 元,共計9,427 元外,尚有普通重型機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 ,2012年出廠),惟該機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價值甚低,應無清算價值,此外,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又債務人雖於105 年3 月29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647,867 元,惟該筆退休金於同年已全數用於清償民間債權人,經債務人陳稱明確,故已非債務人財產之一部,併予敘明。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2,354,472 元(32,701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83,936 元(25888×12+20888 ×24+15888 ×36=0000000 )後,尚餘970,

536 元(0000000 -0000000 =970536),加上其清算財產價值9,427 元,總計979,963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881,

967 元(000000×9/10=881967,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955,200 元(660012+11

600 ×24+16600 ×36=955200),已較881,967 元高出73,233元,且債務人已將上開保單解約金攤提於每期還款金額,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12期每期(月)6,600 元,第13-36 期每期(月)11,600元,第││ 37-72期16,600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7.59% ││5.債務總金額:3,462,580元 ││6.清償總金額:955,2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 ││ 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12│第13-3│第37-7│ 清償總額 ││ │ │ │ │期清償│6 期清│2 期清│ ││ │ │ │ │金額 │償金額│償金額│ │├──┼──────┼─────┼────┼───┼───┼───┼─────┤│ 1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269,656 │ 7.79%│ 514│ 904│ 1,293│ 74,412 ││ │公司 │ │ │ │ │ │ │├──┼──────┼─────┼────┼───┼───┼───┼─────┤│ 2 │甲○(台灣)│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 467,224 │ 13.49%│ 890│ 1,565│ 2,239│ 128,844 ││ │有限公司 │ │ │ │ │ │ │├──┼──────┼─────┼────┼───┼───┼───┼─────┤│ 3 │渣打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252,130 │ 7.28%│ 480│ 844│ 1,208│ 69,504 ││ │公司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245,084 │ 7.08%│ 467│ 821│ 1,175│ 67,608 ││ │公司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2,119,898 │ 61.22%│ 4,041│ 7,102│10,163│ 584,808 ││ │公司 │ │ │ │ │ │ │├──┼──────┼─────┼────┼───┼───┼───┼─────┤│ 6 │臺灣銀行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4,395 │ 0.13%│ 9│ 15│ 22│ 1,260 ││ │ │ │ │ │ │ │ │├──┼──────┼─────┼────┼───┼───┼───┼─────┤│ 7 │台北富邦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104,193 │ 3.01%│ 199│ 349│ 500│ 28,764 ││ │公司 │ │ │ │ │ │ │├──┼──────┼─────┼────┼───┼───┼───┼─────┤│合計│ │3,462,580 │ 100%│ 6,600│11,600│16,600│ 955,200 ││ │ │ │ │ │ │ │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