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10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渙潾之繼承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