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聲 請 人 鍾武雄律師即何文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文雄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下列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屏東縣○○鄉○○村段○○○○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