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惠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桂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47
5 號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
2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