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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被 告 李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