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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王水金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輔 佐 人 岳楊美珠被 告 連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坤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陳明尚有和解空間,欲試行和解,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日期: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