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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7,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 萬6,9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