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藍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彰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9 萬8,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