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榮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 萬3,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8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