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 告 廖證雄訴訟代理人 許碧只
樓嘉君律師被 告 廖伯雄
廖晉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廖伯雄、廖晉儀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被告廖伯雄與訴外人廖文雄、廖美蘭之母廖魏名玉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死亡,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854 萬5,837 元,繼承人每人法定應繼分為1/4 ,伊受特留分1/8 之保障。廖魏名玉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將屏東縣○○市○○段○○段○○○○○號土地及屏東市○街段○○段○○○○○號2 筆土地分歸被告廖伯雄及廖伯雄之子即被告廖晉儀取得。被告廖伯雄、廖晉儀持該遺囑已經將土地分別辦理遺囑繼承、遺贈登記為其等所有,致使伊未能取得遺產,侵害伊之特留分,為此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特留分不足額105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廖伯雄、廖晉儀應連帶給付原告105 萬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確實為被繼承人廖魏名玉生前所分配,原告不同意遺囑內容始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被繼承人廖魏名玉於105 年2 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廖證雄
、廖伯雄、廖文雄及廖美蘭,每人法定應繼分為1/4 。㈡被繼承人廖魏名玉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價值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所示。
㈢被告廖伯雄、廖晉儀依據被繼承人廖魏名玉所立遺囑於105
年12月27日及同年月28日將屏東縣屏東市○○段○○段○○○○○號土地及屏東市○街段○○段○○○○號2 筆土地分別辦理遺囑繼承、遺贈登記為其等所有。
㈣兩造同意被繼承人廖魏名玉遺產總額以7,796,677 元計算。
四、本件爭點所在: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是否於法有據?扣減數額若干?茲論述如下:
㈠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
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 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廖魏名玉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將系爭土地二分之一分歸被告廖伯雄取得,二分之一則遺贈廖晉儀,被告廖伯雄、廖晉儀業已辦妥遺囑繼承及遺贈登記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等件足稽,可見遺囑目的在使被告廖伯雄、廖晉儀取得全部遺產,性質兼具指定應繼分及指定不動產之遺產分割方法。是以,廖魏名玉預立遺囑,指定被告廖伯雄、廖晉儀取得其所遺不動產,致使原告未能取得遺產,已經侵害原告之特留分,依上揭說明,其即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㈡按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
定之;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4條、第1225條設有明文。承前所述,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於法有據。因此,兩造同意被繼承人廖魏名玉之遺產價值以7,796,677 元計算,且廖魏名玉並未遺留繼承債務等情,則依前揭規定,每位繼承人特留分額為97萬4,584 元(7,796,677 元×1/4 ×1/ 2=974,584 元,元以下4 捨5 入),原告未受分配遺產,其不足額即為97萬4,584 元。又按被告廖伯雄、廖晉儀受分配遺產價值比例扣減結果,被告廖伯雄、廖晉儀各應返還價額48萬7,292 元(974,584 元/ 2 =487,292 元),原告以此數額,向被告行使扣減權,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扣減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廖伯雄、廖晉儀各應給付其48萬7,29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附表:被繼承人廖魏明玉之遺產┌──┬────────┬──────┬──────┬────┐│編號│項 目│權 利 範 圍 │價 值│取得人 │├──┼────────┼──────┼──────┼────┤│ 1 │屏東縣屏東市舊街│全 部│816,200元 │廖伯雄、││ │段二小段4 之30地│ │ │廖晉儀 ││ │號土地 │ │ │ │├──┼────────┼──────┼──────┼────┤│ 2 │屏東縣公園段一小│全 部│6,879,400 元│廖伯雄、││ │段1之97 地號土地│ │ │廖晉儀 │├──┼────────┼──────┼──────┼────┤│ 3 │郵局活存 │ │96,449 元 │ │├──┼────────┼──────┼──────┼────┤│ 4 │郵局定存 │ │350,000元 │ ││ │ │ │ │ │├──┼────────┼──────┼──────┼────┤│ 5 │台灣新光銀行屏東│ │3,788元 │ ││ │分行(活存) │ │ │ │├──┼────────┼──────┼──────┼────┤│ 6 │104.9.17現金贈與│ │400,000元 │廖文雄 ││ │廖文雄 │ │ │ │├──┴────────┴──────┼──────┼────┤│總 計│8,545,83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