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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謝充豪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訴訟代理人 唐美琪被 告 謝雅靜

劉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107 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六狀訴之聲明四「被繼承人謝進福所遺附表編號1 至3 及編號5 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 」,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未具表明,就此部分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案由:分配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