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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家陸許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聲 請 人 傅進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公證處(2017)粵梅縣第1300號公證書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