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8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