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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慧燕相 對 人 林劉淑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本院一○五年度原訴字第二十一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同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為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審理過程兩造之言詞攻防,並瞭解開庭時法官有偏袒不公情形,因伊之記憶有限,且筆錄記載不完整,而有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乃請求交付民國105 年

8 月19日上午10時、同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及106 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同年3 月10日上午10時25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乃系爭事件之原告,且已敘明聲請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2 項,得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日期: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