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王金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興肥皂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請求,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係請求終止如附表欄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將如附表欄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及返還土地。原告訴請終止並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因系爭地上權並無租金之登記,依土地法第
10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至多為新台幣(下同)7,616,040 元(詳如附表欄所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如附表欄所示土地之價額計算,則為19,403,200元(詳如附表欄所示),則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9,403,200元核定之。又原告備位之訴係請求法院為系爭地上權定存續期間,並酌定地租,另預為請求被告於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塗銷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將如附表欄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及返還土地。原告訴請為系爭地上權定存續期間及酌定地租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仍為系爭地上權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而為7,616,040 元;原告預為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及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仍以土地價額計算,而為19,403,200元,則原告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19,403,200元核定之。原告請求法院就先、備位之訴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因勝訴所得受之經濟利益僅為單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0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土地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部分 ║請求拆屋還地部分 ││地號 ╟──┬──┬──────┬────┬────────┬────┬───────╫────┬────┬────┤│ ║面積│權利│登記日期 │存續期間│地政機關收文字號│申報地價│1 年所獲可視同║原告陳報│公告現值│ 價額 ││ ║ ① │範圍│ │ │ │ ② │租金利益之15倍║占用面積│ │ ││ ║ │ │ │ │ │ │①×②×8%×15║ ③ │ ④ │ ③×④ │├───╫──┼──┼──────┼────┼────────┼────┼───────╫────┼────┼────┤│800-1 ║ 45│全部│72年3 月7 日│不定期限│屏登字第002737號│ 17640│ 952560║ 40│ 51030│ 0000000│├───╫──┼──┼──────┼────┼────────┼────┼───────╫────┼────┼────┤│800-4 ║ 51│全部│同上 │同上 │同上 │ 28000│ 0000000║ 50│ 81000│ 0000000│├───╫──┼──┼──────┼────┼────────┼────┼───────╫────┼────┼────┤│802 ║ 32│全部│52年4 月20日│同上 │屏登字第001965號│ 4300│ 165120║ 30│ 19600│ 588000│├───╫──┼──┼──────┼────┼────────┼────┼───────╫────┼────┼────┤│802-1 ║ 10│全部│同上 │同上 │同上 │ 4300│ 51600║ 10│ 19600│ 196000│├───╫──┼──┼──────┼────┼────────┼────┼───────╫────┼────┼────┤│816 ║ 373│全部│同上 │同上 │同上 │ 4300│ 0000000║ 300│ 19600│ 0000000│├───╫──┼──┼──────┼────┼────────┼────┼───────╫────┼────┼────┤│816-1 ║ 391│全部│同上 │同上 │同上 │ 4300│ 0000000║ 350│ 19600│ 0000000│├───╫──┼──┼──────┼────┼────────┼────┼───────╫────┼────┼────┤│816-2 ║ 37│全部│同上 │同上 │同上 │ 4300│ 190920║ 30│ 19600│ 588000│├───╫──┴──┴──────┴────┴────────┴────┼───────╫────┴────┼────┤│ ║合計 │ 0000000║ 合計│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