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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潘政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進祥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確認被告為鄭進祥或鄭任均即金進興亞鉛板行,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