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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江連勳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明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0

0 元,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