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蘇秀利兼 訴 訟代 理 人 蘇秀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所為裁定不服,具狀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