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卓澤祥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茄生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欄均勿遮隱)、同段594 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欄均勿遮隱)。
㈡屏東縣○○鎮○○段○○○ ○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 ○○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㈢被告吳茄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