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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卓澤祥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茄生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欄均勿遮隱)、同段594 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欄均勿遮隱)。

㈡屏東縣○○鎮○○段○○○ ○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 ○○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㈢被告吳茄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