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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楊承震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9,224元(計算式:829,800×98%×6 =4,879,2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