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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林永貴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湛增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81,7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31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查本件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准否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確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日期: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