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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 人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民等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

0 萬元(400 萬元+250萬元=650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