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被 告 李能堪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 萬2,0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 萬5,058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5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