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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藍彰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8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