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陳鍾玉桑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1 項事項,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主張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 至7 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713 元(見附表);訴之聲明第2 項係因附表編號8 至11之土地遭徵收,編號12至13之土地遭出賣而分別請求徵收補償金及損害賠償、編號1 至7 之土地因遭被告出租而請求租金之不當得利969,231 元。其中不當得利部分依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損害賠償暨補償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應核定為5,653,808元(徵收款4,228,560 元+附表編號12至13土地公告現值1,425,248 元)。上開二項訴訟標的顯然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就原告主張之上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9,102,5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請提出附表所示之全部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均勿遮隱)。㈢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

,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另請提出林興福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附表┌──┬──────┬────┬────┬────┬──────┬─────┐│編號│地號(均為恆│面積(平│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 │○ ○○鎮○○段)│方公尺)│ │ │ │ │├──┼──────┼────┼────┼────┼──────┼─────┤│1 │960 │18.85 │3/26 │69,000 │1,619,616 │請求移轉登│├──┼──────┼────┤ │ │ │記其應有部││2 │960之1 │184.58 │ │ │ │分 │├──┼──────┼────┼────┼────┼──────┤ ││3 │953 │26.99 │3/26 │57,500 │1,829,097 │ │├──┼──────┼────┤ │ │ │ ││4 │952 │85.34 │ │ │ │ │├──┼──────┼────┤ │ │ │ ││5 │951 │126.34 │ │ │ │ │├──┼──────┼────┤ │ │ │ ││6 │949 │34 │ │ │ │ │├──┼──────┼────┤ │ │ │ ││7 │947 │3.02 │ │ │ │ │├──┼──────┼────┼────┼────┼──────┼─────┤│8 │962 │192.15 │3/26 │79,000 │被告渠等已領│已遭徵收,│├──┼──────┼────┤ │ │取補償金36,6│請求債務不││9 │963 │141.42 │ │ │47,520元,請│履行之損害│├──┼──────┼────┤ │ │求按原告應有│賠償 ││10 │965 │393 │ │ │部分賠償伊4,│ │├──┼──────┼────┤ │ │228,560 元 │ ││11 │948 │76.19 │ │ │ │ │├──┼──────┼────┼────┼────┼──────┼─────┤│12 │959 │174.59 │3/26 │57,500 │1,425,248 │已遭出賣,│├──┼──────┼────┤ │ │ │請求損害賠││13 │940 │40.23 │ │ │ │償 │└──┴──────┴────┴────┴────┴──────┴─────┘

裁判日期:2017-12-06